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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 认定管理办法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
理,规范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根据《甘肃省专业技 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 社会团体等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认定和管理,适用 本办法。
第三条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包括专业科目和公需科目。
 
 
第二章  学时要求
第四条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累计应不 少于 90 学时,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时的三分之二。
 
第三章  认定方式
第五条 公需科目学习以线上为主,按专业技术人员完成网 络课程时长认定学时,线下学习参照专业科目认定学时。
第六条 专业科目学时可参照下列办法认定学时:
(一) 培训进修类。包括各类脱产和半脱产继续教育学习、 培训、进修、研修、专题讲座、远程教育等,按实际学时认定,原则上每天认定最多不超过 8 学时。
(二 ) 自学类。包括专业技术人员个人自学、单位统一安排 自学、自学考试、在职学历教育,由用人单位建立学习档案并确 定具体学时,原则上全年累计认定不超过 40 学时。用人单位未建 立学习档案的不予登记。
(三 ) 学术交流活动类。包括学术、交流、会议、访学等活 动,按实际天数认定,每天认定不超过 8 学时。
(四 ) 成果著作类。成果包括当年完成的重大课题、获得的 科研成果奖励、专利或用人单位认可的其他重要成果等。著作包 括当年公开发表的学术、技术论文、学术会议交流论文、出版著 作、译著等。原则上全年累计认定不超过 40 学时。
(五 ) 参与重大工作类。参加挂职锻炼或外派等重大专项工 作的, 由本单位出具证明,报省级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可视同参 加并完成当年的继续教育。
(六) 其他。
1.参加专家服务基层、职称评审、人事考试阅卷、职业技能 等级评价、重要人才项目评审等活动的受邀专家,按实际工作时 间认定,每天不超过 8 学时。原则上全年累计认定不超过 40 学时。
2.通过全国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考试, 以及行业公认的国际 注册类考试, 以考试通过的资格证书为依据,视同完成当年继续 教育专业科目学习。
3.参加由行业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可的技能竞赛、技术比武、行业性比赛活动或其他种类的学习,可认定不 超过 30 个学时。
4.由于伤、病、孕等特殊原因无法在当年度完成继续教育学 时的, 由所在单位出具证明,可适当顺延完成。
第七条 行业主管部门对本行业专业技术人员学时认定有具 体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学时登记、管理和使用
第八条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情况,均应根据人事 隶属关系,参照本办法和相应行业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细则及时、 如实进行登记。
第九条 各级各部门应提供学时等级服务,鼓励各级各部门 建立学时登记管理系统。未单独建立登记系统的,可使用 “甘肃 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平台”。
单独建立登记系统的,应定期将登记数据导入 “甘肃省专业 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平台”。
第十条 专业技术人员通过省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 网络平台进行的学习,有效学时(学习并考试合格) 可通过 “甘 肃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平台”直接查询,无需上传申报材料。
通过其他方式完成学习的专业技术人员,完成学习后,按照 “个人申报 —用人单位审核 —人社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核实登 记”流程进行学时登记,具体程序如下:
1.个人申报。专业技术人员登录 “甘肃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 教育工作平台”申报个人专业科目和公需科目继续教育学时。
2.用人单位审核。用人单位负责审核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 继续教育学时,确保继续教育学时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3.人社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核实登记。市 (州)、县区专业技 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按人事隶属关系由同级人社部门负责核实; 省直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由省直主管部门负责核实; 中央在甘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由本单位负责核实;档 案托管在人事代理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由人事代理 机构负责核实,核实无误后,登录 “甘肃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 育工作平台”进行继续教育学时登记。
第十一条 经 “甘肃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平台”登 记认定的学时将按年度计入个人信息,专业技术人员可登录平台 自行查验、打印全省统一制式的继续教育完成证明。电子证明与 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效力,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评价、职称评聘 的重要依据。
外地专业技术人员流动到我省的,在流出地取得的继续教育 学时继续有效,专业技术人员调入我省后,应及时登录 “甘肃省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平台”办理学时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是全省学时登记的 综合管理部门。各市(州)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各行业 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在职责范围内做好学时登记管理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 教育作为职业资格登记或者注册的必要条件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所辖区域 继续教育学时完成情况,特别是学时登记情况及结果应用情况进 行监督检查。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业继续教育学时完成 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相关行业 主管部门及其及其工作人员,在继续教育学时认定管理工作中不 认真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由其上 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并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甘肃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23 年 4 月 4 日印发